什麼是巴塞爾一號?
巴塞爾協議 I 是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BCBS) 制定的一套國際銀行法規。它規定了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其目標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風險。根據巴塞爾協議I,國際經營的銀行必須維持根據其風險加權資產至少達到最低資本額 (8%)。巴塞爾 I 是三套法規中的第一套,分別稱為巴塞爾 I、II 和 III,統稱為巴塞爾協議。
要點
- 巴塞爾協議 I 是三項巴塞爾協議中的第一項,它制定了一套銀行需要遵循的規則來降低風險。
- 巴塞爾一號現在被認為範圍過於有限,但它為隨後的巴塞爾協議奠定了框架。
- 隨著巴塞爾協議一的出台,銀行資產根據風險級別進行分類,銀行需要根據該分類維持應急資本。
- 根據巴塞爾協議 I,銀行必須保留至少 8% 的確定風險狀況的手頭資本。
巴塞爾一號
巴塞爾委員會的歷史
BCBS 成立於 1974 年,是一個國際論壇,成員可以在銀行監管事務上進行合作。BCBS 表示,其目標是“通過提高監管知識和全球銀行監管質量來增強金融穩定”。這是通過稱為協議的法規來完成的。
巴塞爾協議 I 是該委員會的第一份協議,於 1988 年發布,主要關注信用風險,創建了銀行資產分類系統。
BCBS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各成員負責在本國執行。巴塞爾一號最初要求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比例為8%,並於1992年底實施。 1993 年 9 月,BCBS 宣布G10 國家擁有大量國際銀行業務的銀行已達到巴塞爾協議I 規定的最低要求。BCBS 表示,最低資本比率框架不僅在其成員國中得到採用,而且幾乎所有其他成員國都採用了最低資本比率框架。擁有活躍國際銀行的國家。
巴塞爾協議 I 的好處
巴塞爾協議I的製定是為了減輕消費者、金融機構和整個經濟的風險。幾年後推出的巴塞爾協議II降低了銀行的資本準備金要求。我,許多銀行繼續在原來的巴塞爾協議I框架下運營,隨後由巴塞爾 III 附錄進行補充。
也許巴塞爾一號的最大遺產是它促進了銀行業監管和最佳實踐的持續調整,為進一步的保護措施鋪平了道路。
對巴塞爾協議一號的批評
巴塞爾一號協議因減少可用於放貸的資本而阻礙銀行活動並減緩全球經濟增長而受到批評。另一方的批評者認為,巴塞爾一號協議的改革還不夠深入。巴塞爾一號協議和巴塞爾協議都II 因未能避免金融危機和2007 年至 2009 年的大衰退而受到指責,這些事件成為巴塞爾 III 的催化劑。
巴塞爾協議 I 的製定是為了減輕消費者、金融機構和整個經濟的風險。
巴塞爾協議 I 的要求
巴塞爾協議 I 分類系統將銀行資產分為五個風險類別,分別用百分比 0%、10%、20%、50% 和 100% 標記。
0% 風險類別包括現金、中央銀行和政府債務以及任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政府債務。% 類別,具體取決於債務人。
開發銀行債務、經合組織銀行債務、經合組織證券公司債務、非經合組織銀行債務(到期期限一年以下)、非經合組織公共部門債務和收款現金均屬於 20% 類別。 100 %類別包括私營部門債務、非經合組織銀行債務(期限超過一年)、房地產、廠房和設備以及其他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
銀行必須保持資本(稱為一級和二級資本)至少等於其風險加權資產的8%。這是為了確保銀行持有足夠的資本來履行其義務。如果銀行擁有1億美元的風險加權資產,要求保持至少800萬美元的資本。一級資本是流動性最強的類型,代表銀行的核心資金,而二級資本包括流動性較低的混合資本工具、貸款-損失和重估準備金,以及未披露的準備金。
什麼是巴塞爾一號?
巴塞爾一號協議是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三套國際銀行業法規中的第一套,此後又由巴塞爾二號和巴塞爾三號補充,後者截至2022年仍在實施。
巴塞爾一號協議的目的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一的目的是製定銀行必須保留多少資本準備金以履行其義務的國際標準,其規定旨在增強全球銀行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巴塞爾一號與巴塞爾二號和巴塞爾三號有何不同?
巴塞爾一號引入了銀行根據資產風險水平必須保留多少資本準備金的指導方針;巴塞爾二號細化了這些指導方針並增加了新的要求;巴塞爾三號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全球金融危機的教訓,進一步細化了規則。 2007 年至 2009 年。
底線
巴塞爾一號協議是三項巴塞爾協議中最早的一項,根據銀行資產的風險程度對銀行引入資本準備金要求,此後又由巴塞爾二號協議和巴塞爾三號協議予以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