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目的、支柱、歷史和成員國

巴塞爾協議是一套有關資本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銀行監管協議。

什麼是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是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 制定的一系列三個連續的銀行監管協議(巴塞爾 I、II 和 III)。

該 委員會提供有關銀行和金融監管的建議,特別是有關資本 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建議。

要點

  • 巴塞爾協議是指一系列三場國際銀行監管會議,為全球銀行製定了資本要求和風險衡量標準。
  • 這些協議旨在確保金融機構維持足夠的賬戶資本來履行其義務並吸收意外損失。
  • 最新協議《巴塞爾協議 III》於 2010 年 11 月達成。巴塞爾協議 III 要求銀行擁有最低數量的普通股和最低流動性比率。

了解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從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歷經數年發展。BCBS 成立於 1974 年,作為成員國之間就銀行監管事務、全球銀行監管知識和質量進行定期合作的論壇。注重監測和確保銀行和銀行體系的資本充足率。

巴塞爾協議一最初是由十國集團國家 的央行官員組織的,當時他們正致力於建立新的國際金融結構,以取代最近崩潰的 布雷頓森林 體系。

由於BCBS總部設在瑞士巴塞爾的 辦事處,該會議被命名為“巴塞爾協議”國際清算銀行

巴塞爾一號

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即巴塞爾一號,於1988年頒布,重點關注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風險(意外損失損害金融機構的風險),將金融機構的資產分為五類風險類別- 0%、10%、20%、50% 和100%。

根據巴塞爾協議I,國際化經營的銀行必須保持資本(一級 和 二級)至少等於其風險加權資產的8% ,這確保銀行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來履行義務。

例如,如果一家銀行擁有1億美元的風險加權資產,則需要保持至少800萬美元的資本。一級資本是銀行流動性最強、主要的資金來源,二級資本包括流動性較低的混合資本資本工具、貸款損失、重估準備金以及未披露的準備金。

巴塞爾協議II

第二個巴塞爾協議,稱為修訂資本框架,但更廣為人知的是巴塞爾 II,是對原始協議的更新。它重點關註三個主要領域:最低資本要求、機構資本充足性的監督審查和內部評估流程,以及有效利用信息披露作為加強市場紀律和鼓勵包括監管審查在內的良好銀行業務實踐的槓桿。這些重點領域一起被稱為三大支柱。

巴塞爾新協議將銀行的合格監管資本分為兩級,級別越高,銀行可納入的次級證券越少,每一級必須佔總監管資本的一定最低比例,並且用作計算監管資本比率的分子。

新的第三級資本被定義為第三級資本,許多銀行持有第三級資本是為了支持來自交易活動的市場風險、商品風險和外匯風險。第三級資本包括比一級和二級資本更多種類的債務但其質量遠低於兩者中的任何一個。根據巴塞爾協議III,第三級資本隨後被取消。

巴塞爾協議III

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和隨之而來的金融危機 後,BCBS決定更新和強化協議,並於2010年11月就資本和流動性改革方案的總體設計達成協議。

巴塞爾協議III是三大支柱的延續,並附加了額外的要求和保障措施。例如,巴塞爾比率 協議III要求銀行擁有最低普通股數量和最低流動性如此一來,它就擺脫了第三級資本的考慮。

巴塞爾III 改革現已納入合併的巴塞爾框架,該框架包括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當前和即將製定的所有標準。巴塞爾III 一級現已實施,27 個委員會成員國中除1 個成員國外的所有國家都參與其中2021 年6 月舉行的巴塞爾III 監測工作中。最終的巴塞爾III 框架包括產出下限的分階段規定,將於2023 年1 月1 日開始為50%,每年遞增5% ,並全面分階段實施-從 2028 年 1 月起達到 72.5% 的水平。這些 2023 年以後的措施被稱為巴塞爾 3.1 或巴塞爾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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