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藍天法則?
藍天法是國家為保護投資者免受證券欺詐而製定的法規。投資者擁有大量可驗證的信息作為判斷和投資決策的依據。
要點
- 藍天法是州級反欺詐法規,要求證券發行人進行註冊並披露其發行的詳細信息。
- 藍天法規定了發行人的責任,允許法律當局和投資者對未能遵守法律規定的發行人提起訴訟。
- 大多數州的藍天法遵循 1956 年《統一證券法》範本,如果有重複,則由聯邦證券法取代。
了解藍天法則
藍天法作為聯邦證券法規的附加監管層,通常要求經紀公司、投資顧問和在其所在州提供證券的個人經紀人在他們希望開展業務的每個州獲得許可證。
證券發行人必須披露發行條款,包括披露可能影響安全的重大信息。這些法律的州性質意味著每個司法管轄區可以包括不同的註冊發行要求。州代理決定發行是否是對買方來說是平衡和公平的。
雖然藍天法因州而異,但它們都旨在保護個人免受欺詐或過度投機的投資。
該法律的規定還規定了對任何欺詐性陳述或未能披露信息的責任,允許對發行人提起訴訟和其他法律行動。
此類法律的目的是阻止賣方利用缺乏經驗或知識的投資者,並確保向投資者提供的 新發行要約 已經經過國家管理人員的公平和公正審查。
關於必須註冊的發行類型有某些例外。這些豁免包括在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聯邦監管機構在可能的情況下簡化監督流程的努力的一部分)。例如,1933 年《證券法》規定為“涵蓋證券”,也可豁免。
藍天法的歷史
據說“藍天法”一詞起源於1900 年代初,當堪薩斯州最高法院法官宣布他希望保護投資者免受投機性企業的侵害時,“藍天法”一詞得到了廣泛使用,這些投機性企業“沒有比這麼多英尺的’藍天’更多的基礎。” ’”
在1929 年股市崩盤 之前的幾年裡,此類投機活動十分盛行。許多公司發行股票、推銷房地產和其他投資交易,同時做出崇高但未經證實的承諾,即未來會獲得更大利潤。( SEC),而且監管很少投資和金融業的監管。在沒有確鑿的物質證據支持這些說法的情況下出售證券。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吸引更多投資者,欺騙性地隱藏了細節。20年代,導致股市在不可避免的崩潰之前出現通貨膨脹。
儘管藍天法在那個時期確實存在——堪薩斯州於 1911 年頒布了最早的藍天法——但它們的措辭和執行往往都很薄弱,不擇手段的人可以通過在另一個州做生意 來輕鬆避開這些藍天法。頒布了幾項證券法,在聯邦層面監管股票市場和金融業,並建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1956 年,《統一證券法》獲得通過,這是一項示範法,為指導各州制定自己的證券立法提供了框架。它構成了當今50 個州法律中40 個州法律的基礎,其本身通常被稱為“藍天法”。隨後的立法,例如 1996 年的《國家證券市場改進法案》,優先於藍天法,因為它們與聯邦法律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