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努力:意義、概述、限制

“盡力而為”是商業合同中的一個短語,規定一方有義務盡一切努力履行職責。

什麼是最好的努力?

盡最大努力是商業合同中常見的一個短語,它規定指定方有義務盡一切必要努力履行所規定的條款。與合理努力義務相比,盡最大努力政策使一方承擔更嚴格的義務。相當於盡最大努力,這個術語廣泛用於證券市場,並且是在美國簽署的大多數商業合同中首選的術語。

要點

  • 盡力而為是一個法律術語,代表合同一方有義務採取其權力範圍內的所有步驟來履行協議條款。
  • 在美國,“盡力而為”通常比“盡力而為”更受青睞,但術語是相同的。
  • 最大努力受到合同一方避免自我損害行為的權利的限制。

了解盡力而為

對盡最大努力義務的法律解釋是,它賦予當事人盡一切合理努力以實現預期目標的責任,考慮到任務無法完成。

盡最大努力義務和合理努力義務之間的界限有時可能會模糊,這可能會導致相關各方將此事告上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在做出決定之前評估許多因素。製造、商業可行性以及相互衝突的義務的存在。

最佳努力與所有合理努力

關於什麼構成最佳努力與應用“一切合理努力”的義務存在一些爭論。“一切合理努力”的執行可以被解釋為多次重複一個行動過程。

例如,合同可能要求在特定日期之前聯繫第三方以確認交易。如果沒有通過電話聯繫到他們,但留下了一條消息,這可能構成聯繫他們的“合理努力”。留下的電話和留言可能符合“盡力而為”的標準。

如果這些電話之後通過信件、電子郵件、短信和快遞員親自將消息直接傳遞給當事人,這可能表明已經做出了“一切合理的努力”來履行義務。法律訴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案件的解釋和背景。

最大努力的限制

負責“盡力而為”的一方對其所採取的行動擁有一些權利。例如,履行盡力而為的義務並不要求承擔此義務的一方將自己置於不利的境地,即花費資源而使自己蒙受損失。

例如,一家工程公司可能受僱開發一座新辦公樓,合同中可能包含要求“盡最大努力”按時完成任務的語言。當工程公司探索所有選項來滿足要求時,到了最後期限,它可能會發現這樣做的一種方法是以公司為代價的。

這可能是因為公司必須採購工作時間、費用和許可證,並且公司不會得到客戶的補償。如果公司探索所有其他不會帶來額外成本的選擇,那麼它可以說,它已經“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

Morrison Foerster律師事務所表示,當“一方在履行其義務時盡最大努力”的要求被普遍認為是最高標準,要求一方做除破產之外的一切事情時,盡力而為就等於盡力而為。以實現既定目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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